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一般内资公司都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份);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份,验原件);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份);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
注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
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