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使用童工。
供应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工、抵债工、契约工或监狱劳工。
供应商不能雇用儿童。
供应商可以雇用大于合法的最低年龄并小于岁的青少年,前提是这些青少年工不需要从事很有可能会危害他们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号公约最低年龄公约的要求。
最低雇用或工作年龄应当达到岁、或所在国规定的雇用最低工作年龄、或完成所在国家义务教育的年龄,采用规定的最高年龄。 本准则并不禁止供应商实施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号公约第条的合法工作场所的学徒计划,或国际劳工组织第号公约第条一致的轻工作。
所有工作都必须出于自愿,员工可以自由离开岗位或通过申请终止雇用关系。 雇用前不得要求员工上交身份证、护照、工作许可证等任何政府发放的证明。
供应商应当确保为其提供劳工的第方劳动中介符合本守则、劳力派出国以及劳力接收国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劳动者最严格的法规为准。 供应商必须确保直接员工和契约员工的合同用的是员工能懂的语言并且明确表述了雇用条件。 当员工为了获得雇用机会而需要支付酬金时,供应商负责支付超出员工一个月预计净收入所得酬金和费用部分。 这些酬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员工和契约员工招聘、调配和安置有关的费用。